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18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普設施
第三章 科普活動
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推廣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開展、科普組織和科普人員權益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科普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普惠共享的原則,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促進形成崇尚科學的社會氛圍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科普設施,加強科普工作者隊伍建設,依法保障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其日常相關具體工作由本級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第五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規劃,定期開展科普統計、通報和檢查、督促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科學技術協會根據科普工作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水平監測評估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氣象、交通運輸、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 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通過依法設立科普基金、捐贈財物等方式資助科普事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普產業,從事科普服務和產品開發,開展科普影視制作、科普圖書創作與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發、科普動漫游戲開發、科普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臺開發與維護、科普旅游等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普成果納入本級科學技術獎范圍,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普設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將科普設施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并將科普場館建設列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根據國家、省相關建設、服務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文化特色,科學合理規劃科普場館的數量、規模和布局。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整合利用農村文化服務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建立基層科普設施。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設科普設施。
第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專業特點建設專業類、行業類的科普場館。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教學、科研、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實驗室、陳列室、生產設施或者其他場地、設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密集、科普資源豐富的特點,面向公眾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傳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信息化建設,整合部門、行業、區域科普資源,實現科普服務網絡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
科普場館應當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開發數字科普資源、應用程序等智慧服務平臺,提升科普場館的公共服務能力和品牌價值。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為寧波市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固定科普教育活動場所;
(二)有明確的向公眾開放的時間;
(三)有內容明確的科普展示、宣傳和教學資源;
(四)建有科普教育網站或者在門戶網站設立科普欄目;
(五)有科普工作管理人員和科普講解員;
(六)有開展日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專項經費;
(七)有年度科普活動計劃和相關安全管理、服務保障制度,并按照計劃組織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動。
市科學技術協會統一受理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請,并會同市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組織專家予以評審、認定。經認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學技術協會統一編制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市)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地科普的實際需要,開展當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對納入名錄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設置統一標志,并會同市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每兩年一次進行評估。
經評估后發現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由市科學技術協會將其從名錄中刪除并撤除相關標志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科普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檢查科普設施,確保設施的完好、整潔和使用安全,并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其中設置在公園、廣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和社區(村)的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等科普設施,應當每兩個月至少更新一次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科普設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原有科普設施的標準、面積。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參觀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設施。
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場館納入路標、路牌、公共交通指引等城市標識系統。
第三章 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技活動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普宣傳周。
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在寧波科技活動周、寧波科普宣傳周期間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寧波科技活動周、寧波科普宣傳周期間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各項公益性、普惠性主題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和社會各界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并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相關領域、行業特定紀念日和各類主題活動,向公眾開放相關科普設施,利用自身科普資源和大眾傳播媒介,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市和區縣(市)各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臺應當結合各自領域、行業科普宣傳的需要,開設科普專題,圍繞本領域、本行業科技知識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第二十一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網絡信息、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機構和媒介,針對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與公眾生產、生活相關的知識,開展科普宣傳。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宣傳、網絡媒體、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臺、電視臺、綜合類報刊等媒體應當每年制作并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周至少播出一檔科普節目,綜合類報刊每周至少有一個科普專欄,在寧波科技活動周等活動開展期間,應當增加科普節目、科普專欄的時長、版面和內容。
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等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開展科普教育、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學校結合各類科普設施、科普活動和日常教學活動,開展適合青少年科技創新教育的課程開發,并將科普納入終身教育體系。
高等院校應當通過創新性實驗、創業實踐、創新大賽等項目,開展科普活動。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創新發明、科技制作、科學考察、科技競賽等活動,每學年不少于兩次組織開展科學專題教育活動或者校外科學實踐活動。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幼兒教育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開展公共衛生、健康保健、醫療護理、職業病防治、現場急救等科普活動,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其醫療衛生服務場所設立醫療衛生、健康護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傳櫥窗或者專欄、多媒體終端,并組織開展或者參與各類面向患者和公眾的醫療衛生科普活動。
鼓勵醫療衛生行業的服務機構、協會(學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專業組織組織利用網絡媒體、移動客戶端、新媒體公眾平臺等,開展醫療衛生專業科普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自身各類科普資源和大眾傳播媒介,組織開展以食品藥品安全常識、食品藥品虛假宣傳防范知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業、林業、漁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普信息服務,扶持科技試驗、示范基地,發揮科技示范戶、種植(養殖)大戶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涉農院校、農業、林業、漁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應當開展面向農民的科技教育培訓,宣傳普及種植、養殖、加工技術和信息技術等科技知識,提供技術咨詢、指導、推廣等服務。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向農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供技術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有關部門、寧波舟山港及相關企業應當結合港口技術、航海航運、智慧港口、綠色港口、海洋地理、海上安全、運輸安全等主題,開展科普教育和宣傳活動,組織市民參觀港口和相關交通運輸設施,普及港口和現代交通運輸知識。
港口博物館、港口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傳承港口文化,傳播海洋文明,宣傳普及海上絲綢之路、大運河等地方文化知識。
第二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旅游景區設立相關科普設施,通過實物展覽、圖片展示、多媒體終端講解、虛擬演示、專題講座、體驗參與等形式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宣傳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保護、旅游安全等科普知識。
鼓勵和支持旅游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結合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開展科普旅游產品開發、線路設計,發揮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的旅游功能,拓展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的服務對象范圍。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勞動者科技知識培訓的管理指導和統籌協調,結合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開展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方面知識的科普教育。
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學習內容,提高公務員科學素質和科學管理能力。
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科技教育培訓工作,并自主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消防安全、節能節水、環境保護、信息網絡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職工的科學素質和生產技能。
第二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利用所在地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旅游等資源和農村文化禮堂、社區文化中心、科普宣傳欄等設施,結合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等實際需求開展科普活動,倡導形成科學的生產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所在地擁有相關科普資源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單位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利用自身工作條件和宣傳教育資源,通過創作科普作品、撰寫科普讀物以及舉辦講座、論壇、咨詢、展覽、演示等方式,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采取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靈活便利的形式,對科技創新成果開展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防震減災、防范氣象災害、公共衛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梯使用安全、用電用氣用水安全、食品藥品安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逃生等各類應急科普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應當學習災害防御知識,增強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其門戶網站、新媒體公眾平臺和其他適當場所統一發布各類科普活動信息,便于公眾查詢。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科學技術協會提供科普活動信息資源。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承擔科普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科普工作職責、開展科普活動的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普組織,是指專門從事科普工作的社會團體和專門從事科普研究、創作、教育、展覽、出版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科普組織。科普組織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二)承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委托的科普活動項目;
(三)從科普服務活動中獲得合法收益;
(四)獲得榮譽、獎勵和相關知識產權;
(五)對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或者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普工作者,是指專門從事科普宣傳、研究、創作、出版的人員,科普場館、中小學校、青少年宮等設立的科技輔導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村)科普工作人員,科普類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等。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接受委托承擔科普活動項目,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科普工作者獲得的縣級以上科普工作獎勵、指導學生參加縣級以上科技類競賽獲得的獎勵、完成并獲驗收通過的受委托科普活動項目等,可以作為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護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扶持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青少年宮等單位應當加強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共青團、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七條 科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科普工作者開展專業培訓,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學素質和科學傳播能力。
鼓勵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對外開展科普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鑒先進科普理念和實踐經驗,提升科普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志愿服務網絡體系,鼓勵和支持科普志愿服務。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科普志愿服務的指導,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機制,規范和促進科普志愿服務活動,保障科普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師、高校學生和離退休科技、教育、傳媒工作者等社會各界人士發揮專業和技術特長,參與科普志愿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和科普志愿者建立科普專家講師團,以社區(村)、企業、學校、機關為服務點,開展貼近公眾需求的科普報告、講座、咨詢等各種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動。
科普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及相關權益保障等,依照志愿服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惡意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科普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
(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貪污、挪用科普捐贈款物,以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科普經費的情形;
(三)侵害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科普志愿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寧波普法網)